发展党员票决制实施管理标准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扩大党内民主,切实保证新党员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依据上级党委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卫华集团党委所辖各党总支、支部发展党员的票决制实施管理。
3、职责
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发展党员票决制的组织和实施。
4、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为准则,严格执行 “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进一步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民主制度,把好党员队伍的“入口”关,提升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活力和创造力。
5、基本原则
推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5.1 客观公正原则。对票决对象一视同仁,确保应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客观、公正地参与票决。
5.2 逐人票决原则。对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票决对象的,应实行逐人讨论酝酿,逐人进行票决。
5.3 一人一票原则。对一个票决对象,投票人只投一票,不得多投票,也不得代替其他党员投票;确有书写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党支部指定专人按其本人意愿填写;因故未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但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5.4 唯一意愿原则。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三种,投票人应作出唯一意愿。对票决对象表达两种以上意愿的,视为无效票。不表达意愿的视为弃权。
5.5 超过半数原则。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召开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决议票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6、票决对象
6.1 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6.2 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7、基本步骤
7.1 准备工作
党支部在组织召开支部大会前,必须准备好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培养考察和培训情况、政审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预备党员转正的必须准备好预备期间的表现考察情况等有关材料;同时,准备表决票和票决情况汇总表。
7.2 票决程序
7.2.1 支部大会研究吸收预备党员的票决程序
7.2.1.1 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召开会议时,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后,首先统计应到会、实到会的党员人数,其中应区分正式党员数、预备党员数、有表决权的党员数,并确认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数,是否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半数以上,如果超过半数以上,向党支部宣布会议有效,可以开会。
7.2.1.2 发展对象汇报。发展对象向支部大会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有关问题。
7.2.1.3 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介绍的情况要与发展对象《入党志愿书》上填写的意见和培养考察情况一致,介绍要详尽,具体,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态度。
7.2.1.4 支委会报告审查情况。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表现。
②申请人的政治历史、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审查情况。
③其他需要向党支部大会说明的问题。
④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意见及公示的情况。
⑤对申请人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的情况。
7.2.1.5 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表态发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根据与会党员对自己的评议,表明对大会批准转正与否的态度和自己今后的努力方向。
7.2.1.6 进行票决
①主持人提请大会通过监票人和计票人建议名单。
②计票人清点到会人数,分发表决票。组织党员填写表决票,并负责收回表决票。
③统计表决票,当众进行计票;计票结束,填写表决票统计表,监票人和计票人签字后报告给大会主持人。
④表决票统计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票决结果。
⑤监票人和计票人在《预备党员转正表决情况汇总单》签字,并封存《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
7.2.1.7 形成支部决议。在本次支部大会期间,召开支委会,根据票决结果,提出 “同意按期转正”或“延长预备期半年或一年”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意见;将支委会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将票决结果和支部决议记入《入党志愿书》。
7.2.1.8 支部负责人总结讲话,党支部书记对召开会议情况进行点评和总结,对转为正式党员的同志提出要求和希望。
7.2.1.9 报党委审批。党支部将《入党志愿书》、票决结果单及其他有关材料上报党委,党进行审批。
7.2.1.10 材料归档
各基层党支部要建立台账,妥善保管好各类原始表决票和汇总单。对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决议的票决对象,要将其《接收预备党员情况汇总单》归入个人档案一份;对无论是否按期转正的票决对象,都要将其《预备党员转正表决情况汇总单》归入个人档案一份,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档案应长期保存。
8、考核
违反以上规定,情节较轻的扣当事人或支部负责人行政分1-3分,情节较重的扣当事人或支部负责人行政分4-6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